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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质量瑕疵与风险负担

点击数:235        更新日期:2008-12-2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有明确约定的,出卖人自应按照约定的标的物的质量履行;当事人就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定;如果根据上述标准仍不能确定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为根本违约。需要注意的是,在标的物质量虽然不符合质量要求,但是并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买受人无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另外,在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是买受人并不解除合同仍接受标的物的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应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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