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的买卖合同特别是即时交易的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并未对标的物的质量进行约定或者所作的约定不明确,这就需要对其进行推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既未达成补充协议,又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里所说的通常标准主要是指标的物的通常用途,即标的物应达到同种物的一般用途。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标准是针对种类物而言的,如果标的物是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当然就无法根据此标准予以衡量。在实践中,判断标的物是否达到通常标准,可以按照标的物的品质是否达到同种物的中等品质的标准进行判断。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中的“合同目的”应理解为买受人购买标的物的主观目的,而不是通常购买该种标的物的一般目的。如果买受人在合同中明示了其购买该标的物的特定用途或者出卖人应当知道买受人的特定用途的,该标的物就应符合该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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