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价金的支付地点有明确约定的,自应从其约定。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根据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事人双方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且既未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情况下,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买受人只能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而不能选择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另外,对于价金支付地点的推定,《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与上述内容有差异,在具体适用时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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