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股权转让 | 股东纠纷 | 公司治理 | 公司并购 | 经济合同 | 公司诉讼 | 商事仲裁
解散清算 | 知产保护 | 法律顾问 | 经济犯罪 | 经典案例 | 业务范围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文章搜索
友情链接
全国人大、人大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大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首页 -> 公司诉讼 -> 经济纠纷诉讼 ->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的应当如何履行?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的应当如何履行?

点击数:172        更新日期:2008-12-2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Copyright © 2008 www.114gs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35463号
网间软件工作室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