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可见,当持票人怠于行使票据权利,致使错过票据权利行使期限的,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可以以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合法的民事权益从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