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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是否有期限限制,持票人应当何时行使票据权利?

点击数:190        更新日期:2008-12-2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由此可见,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有期限限制,票据权利人必须在上述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否则即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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