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已实现票据利益时,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势必引起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以救济并实现票据金额的权利。
1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其他证明包括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2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未按照上述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费用: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但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5追索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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