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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票据保证成立条件

点击数:159        更新日期:2008-12-2

 

票据保证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以保证人于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法定事项,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证人可以是票据上的任一债务人。
  票据保证为要式行为。票据保证必须记载于票据或者其粘单上,并且须记载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票据保证人须记载的事项包括以下几项:
  1表明“保证”字样,以使其与其他票据行为分开。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3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保证仍然有效,于此情况下,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4保证日期。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名。凡未有保证人签名的,保证均不能成立。
  票据保证具有成立上的独立性,不因被保证人债务的无效而无效,但在其成立上也有从属性,被保证人的票据债务因欠缺形式要件不成立时,票据保证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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