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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中,当事人应当如何举证?

点击数:182        更新日期:2008-12-2

 

提供证据责任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进行的各个阶段,为了避免败诉危险而承担的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结果责任的实际发生必然要积极履行提供证据责任,而对方当事人是为了使结果责任能够实际发生也必然要积极实施提供相反证据的行为。因此,提供证据责任的目的是防止结果责任的出现。提供证据责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和法院对事实的认识程度或状况支配。当事人在两种情况下负担提供证据责任:(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2)当事人对于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实质上提供证据责任产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为了使法官相信其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提供证据责任是一种动态的责任,随着庭审的深入,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换或转移。当原告按照证明责任的要求提供了法官确信其主张存在的证据后,他已经履行了提供证据责任,这时原告提供证据责任开始转移给被告;当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所提供证据的新的证据,并使法官对原告的证据无法相信时,提供证据责任再次转移到原告的一方。提供证据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共同构成当事人的行为责任。先有当事人的主张责任,然后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成立。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虽有主张责任,法律基于特别的理由可以免除其提供证据的责任,如免证的事实,因此主张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又可以分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见,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在票据纠纷中,当事人又应当如何举证呢?

持票人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持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首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所持有的票据,这是持票人最基本的举证义务。

如果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应当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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