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股权转让 | 股东纠纷 | 公司治理 | 公司并购 | 经济合同 | 公司诉讼 | 商事仲裁
解散清算 | 知产保护 | 法律顾问 | 经济犯罪 | 经典案例 | 业务范围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文章搜索
友情链接
全国人大、人大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大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首页 -> 公司诉讼 -> 诉讼指引 ->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注意的事项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注意的事项

点击数:191        更新日期:2008-12-2

 

1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原因):在起诉以前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申请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证据并且必须提供担保。一般担保有现金担保、抵押物担保,法院不接受保证。一一般实践中法院更乐于介绍现金担保,简单且方便。

3申请人必须交纳与被保全财产相等的现金或提供价值相当的抵押财产。

4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5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申请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

7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8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9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如果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坚持受理该案的,可以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Copyright © 2008 www.114gs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35463号
网间软件工作室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