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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点击数:343        更新日期:2008-11-30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产生。即双方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约定,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依据契约直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而只能首先提起股权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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