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是否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
(2)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
(3)或者 分配股利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股利分配行为的司法审查的落脚点应当放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程序性瑕疵上,即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