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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起股东表决权诉讼的常见情形

点击数:170        更新日期:2008-11-30

 

    股东提起股东表决权诉讼一般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程序瑕疵或内容瑕疵。程序瑕疵发生在会议的形成过程中,主要体现位会议召集程序与表决方式瑕疵两方面。会议召集方面瑕疵常见为下列情形:1无召集权人召集会议2召集全人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召开会议,如董事会滥用权限,不合时宜的召集股东会3未在法定期间内发出召集通知或公告,影响部分股东董事出席会议的机会,即不预留为参加会议的股东董事参加会议而作必要的准备时间;4通知开会的对象有遗漏,即未通知部分股东或董事参加会议5会议通知未记载会议目的或记载不全,使股东或董事对会议的重要性以及是否与会难以作出判断和选择等。在表决方式方面,瑕疵主要有:1会议出席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不足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定最低法定出席数额2表决时其同意数额不足法律或公司章程所定的数额3允许有特别厉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参与表决4代理人欠缺授权委托书或委托授权不明等。

    决议内容瑕疵范围比程序瑕疵广泛,这种瑕疵是不可容忍的缺陷,一般不可逆转性,即公司不论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均不得与此内容相同的决议。瑕疵之决议可能违反:1民法的基本原则2公司法上的基本原则3公司法的具体规定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5章程。具体瑕疵事由不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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