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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一方在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点击数:364        更新日期:2008-11-30

 

    公司法关于夫妻离婚时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公司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原则上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具体如何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做了相应规定。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该解释体现了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律精神。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及公司法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设及股权分割问题一般遵守以下步骤: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二 通知其他股东三股东同意或视为同意 四取得股权。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那么,此部分股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夫妻就转让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不同意股东既不行使购买权又不同意另一方成为股东的,那么即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取得股东资格。

  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何为非因股东本人意志转让股权呢?按公司法规定,非因本人意志转让股权的情况主要有被强制执行转让、继承人因遗产继承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夫妻因离婚而产生的股权转让、因受遗赠而产生的股权转让等情况。 

       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受让人能否当然取得股权成为法律上的股东吗?并不尽然,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被依法强制转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受让人(申请执行债权人)当然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因夫妻离婚而产生的股权转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因继承而产生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股份财产,但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禁止公司股东的被继承人因继承而取得股东资格时,应当从期规定。

    因继承、受遗赠产生的股权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未取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将股份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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