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股权转让 | 股东纠纷 | 公司治理 | 公司并购 | 经济合同 | 公司诉讼 | 商事仲裁
解散清算 | 知产保护 | 法律顾问 | 经济犯罪 | 经典案例 | 业务范围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文章搜索
友情链接
全国人大、人大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大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首页 -> 股权转让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诉讼纠纷如何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诉讼纠纷如何处理

点击数:196        更新日期:2008-11-30

 

    未依法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严格讲该股权转让应当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其他股东追认的话,则该股权转让行为仍为有效。此种情形下,纠纷一般有两类: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原则处理,可以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限期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如在合理期限内有其他股东表示以相同或优于该转让合同的价格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如出让人在此期间转而与其他股东履行股权转让的,则原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原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可以要求出让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已部分履行的应作无效处理,出让人还应返还其已收取部分转让款及法定孳息。

如经诉讼中给予一定的追认征询期限后,仍未能满足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同意对外转让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确认无效,继续履行不予支持,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亦如前述,可按无效返还及根据过错赔偿损失的原则处理。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效。在审理中,应由转让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低于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如公司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时,出让人所转让的股权业已登记到受让人名下,则此种情形可视为其他股东已明知,并同意该转让。该转让合同也为有效。

Copyright © 2008 www.114gs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35463号
网间软件工作室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