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股权转让 | 股东纠纷 | 公司治理 | 公司并购 | 经济合同 | 公司诉讼 | 商事仲裁
解散清算 | 知产保护 | 法律顾问 | 经济犯罪 | 经典案例 | 业务范围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文章搜索
友情链接
全国人大、人大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大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首页 -> 股权转让 -> 内资股权转让 -> 瑕疵股权转让股东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

瑕疵股权转让股东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

点击数:278        更新日期:2008-11-30

 

    一般情况下,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依法转让后仍应当由瑕疵出资的原股东承担。但如果受让人与转让人恶意串通,明知该转让标的有瑕疵而为了袒护瑕疵出资股东而受让股权的,受让股东应当对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均明知,而受让人愿意接受该受让,那么该转让合同应当按合同法规定视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该转让行为应当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后,代为承担了瑕疵出资义务而足了出资,可以确定原股东履行了瑕疵出资义务。

    股权转让纠纷中,应当坚持原则、区别对待。

Copyright © 2008 www.114gs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35463号
网间软件工作室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