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依法转让后仍应当由瑕疵出资的原股东承担。但如果受让人与转让人恶意串通,明知该转让标的有瑕疵而为了袒护瑕疵出资股东而受让股权的,受让股东应当对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均明知,而受让人愿意接受该受让,那么该转让合同应当按合同法规定视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该转让行为应当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后,代为承担了瑕疵出资义务而补足了出资,可以确定原股东履行了瑕疵出资义务。
股权转让纠纷中,应当坚持原则、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