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6日,于某经人介绍找到本人,要求我承办一起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接案后,本人仔细听取了于某关于本案的详细介绍,并认真查阅了于某与胡某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补充协议及收款收据等案卷材料,初步分析判断胡某某已构成违约,胡某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人依法代为于某某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并向合同约定管辖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民事诉讼。民事起诉状见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于XX 女 汉族 19X年X月X日生 北京XXX生物科技发展以公司
住址:朝阳区磨房北里X楼XX居室
委托代理人:李振军 律师 电话:13521179765
被告:胡XX 男 1979年X月X日生 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经理 电话:139XXXX
住址:朝阳区八里庄南里X楼15X室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11260元人民币
3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通过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日签订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私有房产一套。合同约定:房产位于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5号楼X栋XX室;建筑面积70.70平方米;房屋成交价为400000元人民币,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房屋无抵押(事实上有抵押);如发生争议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另,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月4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并由北京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见证。协议约定:由原告在2008年1月份自行支付给被告部分房款152000元用于被告办理房地产提前还贷、解抵押手续,被告于当月(2008年1月)提前还贷、解抵押;被告在解抵押完毕后,需立即将房产证原件等房产转移所需材料交给丙方(即补充协议见证方)用于办理产权登记及产权转移手续;剩余部分房款30000元由原告于房产转移登记当天支付给被告。
原告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约定义务,并将剩余30000元房款于2008年3月14日提前给付被告,截止至2008年3月14日原告共计给付被告房价款240000人民币。
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于2008年1月份办理解抵押手续,被告于2008年3月14日在原告及见证方的要求并陪同下才办理了房产解抵押手续。按照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办理完解抵押手续后,立即将房产证等证件原件转移给原告方用于办理房产转移手续,但被告当日并没有将房产证等证件交与原告及见证方,没有配合原告履行过户手续,这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与配合。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过户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因此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于XX
2008年6月16日
庭审直击:
2008年7月中旬,本案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可以确定被告胡某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被告胡某表示愿意庭后和解并配合履行房产过户手续及支付违约责任,但要求原告方依法撤诉。本代理律师表示可以撤诉但考虑原告先行撤诉,被告可能不配合办理过户而导致原告再次诉讼的诉累风险,提出胡某必须依法履行配合原告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后原告才依法办理撤诉。
庭审结束后,被告胡某积极配合了原告办理房产转移过户手续并承担了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本案即时执结。
本代理律师于2008年8月22日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撤诉申请书如下: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于XX
委托代理人:李振军 律师 电话:13521179765
申请人诉被告胡XX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双方以达成一致,被告已配合原告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撤销诉讼,请批准。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于XX
2008年8月22日
本案在律师的努力下得到圆满的解决,现就有关民事诉讼风险向广大读者作出以下提示:
一、注意诉讼主体是否正确
确定民事诉讼主体是提起民事诉讼基本前置性条件,民事诉讼中除诉讼原被告一方或双方自然人死亡而须确定被继成的诉讼主体外,一般本案的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资格不得随意变动。如果诉讼主体错误即将导致本案诉讼依法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法律风险,及再次重新确定诉讼主体而再次诉讼的诉累风险。
二、将诉讼案件准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关于合理分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注:已被修订但关于管辖部分未作变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一关于管辖)作出明确划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可依法参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作出合理选择。民事诉讼过程中,管辖权一旦错误,当事人(一般是被告方)一方认为关于本案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而要求将该案件移送至相应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或者人民法院将该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的法律风险。一旦管辖权异议成立当事人会面临人民法院依法移送案件而导致延长诉讼期间的法律风险。被告一方当事人亦可以将提出管辖权异议作为诉讼手段的很好的法律武器之一。
三、民事起诉状宜简明、扼要、逻辑层次清楚,除为陈述案情外避免不必要的拖沓冗长。
不必要的叙述有可能给您的诉讼带来节外生枝的麻烦,面临尴尬的境地。另外,立案时,法官面临大量的诉讼案件,看到繁琐、冗长的民事起诉状法官会不耐心,而找理由将你草草打发了,我见过这样类似是事情,经验之谈啊。
四、注意厘清法律关系,正确、合理确定确定诉讼请求
案件法律关系的不清可能导致诉讼请求的出现偏差甚至错误,而诉讼请求偏差与错误将直接导致诉讼不利后果的承担。有的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可能打了几次官司甚至起诉又撤诉、撤诉又起诉、起诉又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来回拉锯几年旷日持久作战。这可是经验之谈啊!请诉讼当事人切忌。
五、注意诉讼证据材料的应用
不同的案件关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所不同,同一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证据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对已方有利的事实,要靠证据来加以证明;对已方不利的事实,要靠证据来加以反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可能对已方造成不利,但也有可能为我所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已方提供的证据,可能对已方有利,但也可能产生负面效果。所以经济诉讼的全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紧紧围绕“证据的收集,分析和应用”这一核心内容而进行的。
关于“证据群”问题。在复杂的经济诉讼案件中,影响案件事实和影响案件结果的证据,经常呈现复杂的状况,不仅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有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有间接证据的证据链条,还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群”。而证据群中的各种证据,其地位、作用、性质,在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不同问题方面,经常会相互影响,发生变化。所以,诉讼过程中要用辩证、发展、变化的观点,来处理证据的收集,分析和应用。
因此,诉讼过程中,要妥善处理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李振军律师曾承办的案件。
2009年4月20日于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