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成民初字第727号
原告成都市新津永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正刚,四川成都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卿临。
委托代理人荣帝祥,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新津永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古卿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新津永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销对被告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新津永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古卿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都市新津永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芬
代理审判员 李峥嵘
人民陪审员 李卫平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