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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有限公司xx年第x次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点击数:377        更新日期:2008-12-2

 

致:xx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xx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xx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振军律师、xx律师(以下简称xx律师)出席公司xx年第x次x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xx律师审查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x年x月x日召开的第x届第x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召开本次x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经于x年x月x日依法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依法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告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x名,代表股份数x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xx%。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列席会议。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就《关于董事变更的议案》中选举新董事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对此,xx律师确认的表决结果如下: 1、聘请xx为董事。同意票:x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x%。反对股x股。弃权股x股。 2、聘请xx为董事。同意票:x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x%。反对股x股。弃权股x股。 3、聘请xx为董事。同意票:x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x%。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4、聘请x董事。同意票:x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x%。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5、聘请x为独立董事。 同意票:x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x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四、结论意见 xx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xx律师事务所x(章) 

见证律师:李振军律师、XX律师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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