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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当解散公司?

点击数:288        更新日期:2008-12-2

 

根据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解散公司: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根据股东请求而司法解散

除公司合并或分立外,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均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使公司存续。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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