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并不意味着仲裁程序的开始,只有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经过仲裁委员会审查,并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立案受理决定后,仲裁程序才能开始。因此,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的行为是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前提。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商业仲裁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商业仲裁不同与民事诉讼,启动仲裁程序必须经当事人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2、 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对仲裁协议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简单限于形式审查。
当事人提起仲裁后,仲裁委重点审查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等。在具体的仲裁活动中,如果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不应当受理的仲裁申请,即意味着仲裁委员会越权,仲裁程序的进行就存在着隐患,即使作了裁决,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
3、 仲裁委对当事人仲裁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仲裁委员会只需审查有或无,对于实质性问题,如申请书是否说明了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证据是否齐全等,都可以在所不问。
在具体的实践中,有的申请人不愿附上全部证据,特别是不愿附上自认为是关键性的证据,其目的是在申请书副本送达答辩人时,使答辩人麻痹大意,而在庭审时可以“突然袭击”,或“打对方个措手不及”。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要求再次开庭以便作好准备,仲裁庭可以认为要求有理并决定再次开庭。所以,应当注意的是“突然袭击”并不会有什么效果,不过是延长结案时间而已。
4、当事人须注意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外,不得公开审理,不得旁听、不得采访、不得录音录像。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一律不得公开审理。
5、注意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此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
6、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注意诉讼时效。
我国实行消灭时效制度,出现了“仲裁时效”的新概念,仲裁委员会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时,应当适用《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审查时效。因此,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的一定要注意仲裁时效,应当在仲裁时效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