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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掌握的仲裁基本程序

点击数:306        更新日期:2008-12-2

 

第一步:申请与受理

仲裁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庭递交仲裁申请书正本及副本、仲裁协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等;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后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不与受理。

第二步: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三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被申请人根据情况提出管辖异议、或向仲裁委/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申请(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四步: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选定或委托指定自己信任的仲裁员,以便组成仲裁庭对申请事项进行仲裁

第五步:将指定仲裁员通知书送交仲裁委秘书局

第六步:仲裁委秘书局将仲裁庭组庭通知书、仲裁庭开庭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步:开庭

经历一次或二次或三次开庭

第八步:裁决

第九部: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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