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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仲裁与诉讼交错衔接问题

点击数:374        更新日期:2008-12-2

 

    一般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有仲裁协议就表明双方确定将所发生的争议递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从而排除法院诉讼管辖权,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与受理。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但一方当事人为了规避仲裁程序,而选择相对自身有利的诉讼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刻意隐瞒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法院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实践中,应当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此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仲裁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被申请人认为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按仲裁实践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何选择,可以当事人认为最为有利的原则作出判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中止审理,待人民法院确认裁定下达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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