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归纳出仲裁协议有如下无效的情形:
1因主体要件不合格而无效主体要件是指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要有缔结仲裁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具体分为两点:
(1)缔结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与协议仲裁的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2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格而无效意思表示要件是指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具体说来,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仲裁实务中,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判定标准有两项:
(1)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效果意思。如果仲裁协议是在其中一方当事人受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及被他方乘人之危的情形下签订的,则合同欠缺效果意思而无效。
(2)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意思。即有签定仲裁协议的实际行为。
3因内容要件不合格而无效内容要件即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须健全且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因不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无效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要产生完全的预期的法律效力,就必须同时具备主体要件、意思表示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如果其中有一个或多个要件存在瑕疵,都有可能导致如下具体后果:(1)仲裁协议自始无效。(2)仲裁协议经撤销而无效。(3)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因当事人未能补救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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