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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协议应当具备哪些必备内容?

点击数:219        更新日期:2008-12-2

 

    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它是构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基石,也是仲裁协议的最基本内容。
  2仲裁事项。它是有关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也是涉外仲裁有关当事人申请关国家的法院协助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具备的重要文件。需要注意,提请仲裁的事项应与合同主要条款的违约责任基本一致,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事项应与侵权责任基本一致,凡仲裁协议或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仲裁机构也无权主动审理并做出裁决。
  3选定仲裁机构。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否则仲裁无法受理。
  涉外仲裁机构的确立主要有:(1)在其本国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2)在对方当事人所属国常设仲裁机构仲裁;(3)在第三国或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实践中,当事人还可在仲裁条款中仅规定发生合同争议时应提交被诉方国家常设仲裁机构仲裁。
  4仲裁协议的约定内容。原则上只要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有关仲裁的各方面都允许当事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除了协议至少应具备的内容外,还允许当事人约定如下内容:(1)裁地点的选定。对涉外仲裁来讲,这与仲裁要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密切关系。(2)裁规则。这对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重要意义。(3)仲裁裁决的效力。因为有的国家并非实行一裁终局制,所以当事人可以事先签订排除上诉协议。(4)仲裁所适用的法律。(5)裁费用的负担。但我国仲裁费用要按规定缴纳,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另外,仲裁协议还可视情况规定其他方面的内容,如仲裁员的任命、仲裁庭的权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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