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股权转让 | 股东纠纷 | 公司治理 | 公司并购 | 经济合同 | 公司诉讼 | 商事仲裁
解散清算 | 知产保护 | 法律顾问 | 经济犯罪 | 经典案例 | 业务范围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文章搜索
友情链接
全国人大、人大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大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首页 -> 经济合同 -> 企业与公民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

企业与公民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

点击数:148        更新日期:2008-12-2

 

     目前,国家对借贷问题确实有不少限制性规定,比如借贷利率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等等。但是,公民将个人的钱借给企业,不属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国家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另外,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你把个人钱款借给企业使用是合法的,该借款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受法律保护。

Copyright © 2008 www.114gs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35463号
网间软件工作室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