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DR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函
XXX先生/女士:
我所接受北京JJ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JJ物业)的委托,就您与JJ供暖服务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
一.我所承办律师认真审查了相关材料,查清了以下事实:1.您所居住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楼1206号,建筑面积共计46.81平方米,由北京JJ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供暖服务。2. 北京JJ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供暖向您提供了合格的供暖服务,但您却未于2002年-2003年度至2004年-2005年度的3年内未支付相应的供暖费用共计人民币4212.9元。
二. 依据上述事实,我所认为:
(1)我委托人与您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供暖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2)您迟延支付供暖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您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支付JJ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212.9元;
(2). 承担同期银行利息。
三、据我委托人陈述,仍然愿意与您友好解决此事,故您若即时付款,JJ物业只主张4212.9元供暖费即可,其他要求可以放弃。
兹请您接收此函后,于5个工作日内与我委托人就此事做进一步交流,积极履行支付义务,以期和平解决,避免双方诉讼之累。
此致
北京市DR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振军
电话:135211797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