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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合同诉讼纠纷的诉讼时效?

点击数:227        更新日期:2008-12-2

 

    实践中,关于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因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导致合同纠纷当事人不知应当如何计算自身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一下情况确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5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6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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